本文讲述了中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刑罚及其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盗窃情况,刑罚的起点和基准刑会有所不同。其中,盗窃数额的增加也会影响刑罚的严重程度。此外,犯罪情节也会影响刑罚的程度。
法律分析
1、若犯盗窃罪,可依据不同情况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若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则可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结语
这段话详细阐述了盗窃罪在不同情况下的量刑规定。根据数额大小和次数,盗窃罪可以分为四个档次,每增加一次盗窃行为,刑期就会相应增加。同时,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刑期还会进一步增加。此外,情节较轻的盗窃行为,还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定情况,还可以增加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