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城市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机关收到人民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经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机关应当向人民、人民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依据: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城市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机关收到人民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经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机关应当向人民、人民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