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