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保包含1、基本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包括。社保卡包括下列社会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2、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3、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4、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5、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依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2种观点: 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标准根据由国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河南省为例缴费标准为:①本省户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②非本省户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509元。③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纯二女结扎户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保缴费标准(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二)新生儿缴费标准。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用缴费,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2019年出生的新生儿错过缴费时间的,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缴费,享受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第1种观点: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社会养老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金,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2、企业缴纳的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池,作为社保机构日常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来源,并对余额进行保值增值操作,以获得持续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社会保险法》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 主要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职工以单位集中参保: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由省定。 以个人身份参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城镇居民以家庭和个人身份参保、学生以学校和个人身份参保、农民以家庭和个人身份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职工除京、津、沪,原则上“亦市亦县”,居民实行地市级统筹,实行属地管理,管理和服务社会化。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 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个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6%左右)。全国用人单位平均缴费水平:7.54%、具体由各地决定,且可随经济发展调整,困难企业、困难地区允许降低缴费率,按先建统筹,暂不建账户的办法参保,全国单建统筹平均缴费率4.48%。 居民由财政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个人:本人工资的8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最低280元、筹资额掌握在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模式 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个人2%+单位缴费30%左右、分年龄组确定具体划入比例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70%左右)。 单建统筹(包括城镇居民、少数费率较低地区、困难企业、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模式:统筹与账户的支付和管理要分开、统筹基金(住院和部分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以下、个人有一定的共负比例)、个人账户(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具体支付范围与管理方式由各地确定。 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医疗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内(对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离休等特殊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原有的医疗待遇保持不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企业补充 医疗保险 、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退休人员的适当照顾:主要有三个方面(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不低于在职职工、统筹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 对低保人员的适当照顾:主要有三个方面(三、四类低保人员个人每年按不低于10元标准缴费,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住院费用负担过重的 贫困 人员,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财政、审计和社会对基金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重点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目录构成分三部分(计2439种:国家2196、省上243)。西药部分:甲类目录349种,乙类目录943种;中药部分:甲类目录154种,乙类目录943种;西药:(含儿童用药)1292种;中*药:(含儿童用药)1097种;民族药:60种; 工伤 保险(西药):21种; 生育保险 (西药):4种;中药饮片:单方99种,单方/复方28种;西药和中*药:按准入法制定,列通用名,标注剂型,分甲乙两类。中药饮片部分按排除法制定。 新农合用药范围管理: 目录构成分三部分(计1610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省2011年新增206种, 甘肃 新农合原有773种、院内制剂200种,急救药品20种,甘肃药品目录新增411种)。西药(含儿童用药):924种;中*药(含儿童用药):461种;民族药:25种;院内制剂:200种。 《目录》确定报销类别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基础上提高10%报销。全省各级新农合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院内制剂实行全额报销。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90%以上和待遇提高到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65”工作目标的实现、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着手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开展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实施范围:原公费医疗享受人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筹资标准=总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建立,国家给予一定的鼓励(补充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 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发生的人群约点),基金来源多渠道:24—60元/人/年,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体由地方决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 离休人员实行特殊医疗保障:不参加医疗保险,原医疗待遇不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建立财政支持机制(资金由原渠道—财政和企业解决,原渠道有困难,财政给予帮助解决),建立医药费保障机制(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事业单位:单独统筹、行政和原享受公费事业单位:纳入统筹或不变)。 当前医疗保险工作重点:确保所有地区年底前保持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97%以上,合作医疗93%以上;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开展门诊统筹试点;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完善市级统筹;强化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别:1、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经审核目前尚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在人群的覆盖范围上,两种制度具有一定的互补性;2、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则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3、享受的待遇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负担补助。从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上讲,前者要优越于后者;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镇职工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人员的相关缴费年限是有不同的。(一)用人单位职工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年限标准是相同的,只不过男女的实际缴费年限会有所不同。另外,如果在退休之前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补交以后就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了。可见,及时了解国家的新,可以让自己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以下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凡目前没有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或没有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的无职业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大龄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向前补缴,向前补缴的最长年限为15年,差多少年可补多少年。2011年1月1日之后任何人(包括已参加农保人员)不得向前补缴,只可向后延长缴费。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全额支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