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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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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婚姻登记地并非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起诉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协议离婚不是必须到结婚的地方去办理。但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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